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省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作出要求,为城建档案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供了依据。
《通知》要求,省内各级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把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的审批流程和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归集管理,完善城建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依法治档水平和城建档案信息化应用水平。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工程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工程档案移交负首要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纸质档案原件、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凡不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处罚,不得被评为优质工程等奖项,并按规定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2年9月29日 总第3889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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