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编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国家档案局政府网站()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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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
2022年,国家档案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能,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将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
1. 进一步强化门户网站信息主动公开平台作用,及时公开政策法规文件、通知公告、会议活动等重要信息。2022年,通过国家档案局官方网站发布信息2290条。其中,工作动态类信息20条,通知公告类信息38条,法规标准类信息9条,专题热点类信息2条。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公共检索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中央国家机关网站上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查阅服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局门户网站累计访问量达1168.05万次。
2. 进一步强化新媒体平台建设,继续发挥官方微信公众号、报纸、期刊等融媒体平台优势,提高新媒体网络平台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通过中国档案资讯网、中国档案报头版、《中国档案》杂志的“国家档案局传真”等栏目,及时对外发布重要信息。2022年,国家档案局微信公众号推送56期,共计86条稿件,阅读量共计431151人次。
3. 进一步加大对新政策解读和重要活动、重要时间节点的宣传公开力度。《关于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通知》《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有关档案工作重要文件正式颁布前后,围绕文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研究制定解读方案,请相关负责部门、专家学者等通过撰写解读文章等方式,进行系统、深入的政策解读,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围绕迎接服务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在国家档案局官方网站推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并在中国档案资讯网开设“红色记忆·档案讲党史——庆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档案里的初心故事——庆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专栏;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设“档案事业发展历史成就——新时代 新成就 新气象”、“奋进新征程——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专栏,并将“百年恰是风华正茂”主题档案文献展向公众开放预约,更好服务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和全社会“四史”宣传教育;结合建设项目档案微课征集活动,推出“建设项目档案微课作品展播”专题;在第15个“6·9”国际档案日之际,制作发布中国档案行业宣传片《逐梦兰台》,进一步提升档案工作社会影响力。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流程机制,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和答复,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众合理信息需求。2022年,我局新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件,回复办结3件;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申请,未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管理,通过国家档案局官方网站“法规标准库”专栏,集中公开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法规以及档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内容,及时做好动态更新维护,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升级乐白家手机首页布局和栏目设置,优化网站总体架构、栏目和页面链接,丰富门户网站内容,提升信息获取便捷性。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信息5篇。其中,部门预算决算信息3篇(分别为2022年部门预算、本级2021年度决算、2021年部门决算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21年度报告1篇,国家档案局新闻发言人名单及新闻发布工作机构信息1篇。
(五)监督保障情况
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保障。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修订完善《国家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严把对外政务公开信息的审核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严格做好保密审查,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六)中央和国家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工作情况
中央和国家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共接待查阅者72人次,向查阅者提供政府文件材料204件(份),打印(复印)文件1890页,提供现场及电话咨询157人次,收到群众感谢留言9条。接收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等25个单位发来的政府公报、公告264件、456份。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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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1 |
2 |
21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60 |
第二十条 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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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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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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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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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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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3 |
0 |
0 |
0 |
0 |
0 |
3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3 |
0 |
0 |
0 |
0 |
0 |
3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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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 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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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 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 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 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 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 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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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 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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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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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 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 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 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 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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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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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 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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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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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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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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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门户网站栏目设置有待进一步优化、信息公开内容还需进一步丰富、与公众互动性还需进一步增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优化门户网站栏目设置,丰富相关栏目内容,提高与公众的互动性,满足人民群众政府信息公开需求,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水平和整体效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2年,我局未向申请人就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相关费用,没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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