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运输、邮寄国家二级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携带、运输、邮寄国家二级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携带、运输、邮寄国家二级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8003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四、受理机构
国家档案局馆室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档案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各级国家档案馆,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对象为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国家二级档案及其复制件。
八、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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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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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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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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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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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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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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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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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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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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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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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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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携带、运输、邮寄出境档案文件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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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和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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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和电子版,需包括档号、题名、责任者、形成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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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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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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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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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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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必要时审查予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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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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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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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为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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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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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
信函/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档案局馆室司综合档案馆处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
邮编:100032
联系电话:010-66182727
2. 网络接收:
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
(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申请单位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国家档案局提交申请。国家档案局馆室司综合档案馆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决定并出具出具相应的通知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司、局领导审核后做出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十二、审批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
十五、咨询途径
1.
信函/窗口咨询:
接收部门:国家档案局馆室司综合档案馆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
邮编:100032
2. 电话咨询:010-66182727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由国家档案局法规司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申请人如对审批结果和服务工作有意见,可通过窗口、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
1.信函/窗口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档案局法规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
邮政编码:100032
2.电话投诉:
联系电话:(010)66182722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国家档案局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灵境胡同站B口出站北行300米;公交车缸瓦市站下车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010-66182727)或网络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携带、运输、邮寄国家二级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查工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携带、运输、邮寄国家二级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携带、运输、邮寄国家二级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8003
三、审查过程
1. 审查流程、环节及人员
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材料转交负责此审批事项的馆室司综合档案馆处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档案馆处工作人员全面审查材料并作出初步审查意见,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会商有关部门,需专家研讨提出建议的召开研讨会,提出初步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报综合档案馆处领导审核(4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档案馆处领导审核意见报馆室司领导审核(4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正式的书面意见报国家档案局领导审核(5个工作日内)→根据局领导审核意见出具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交回窗口通知并送达申请单位
2. 审查方式
审查方式主要为审查申请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单位提供拟携带、运输、邮寄出境档案的原件或复制件。
3. 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拟携带、运输、邮寄出境档案是否属于划控或涉密档案;档案是否存在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敏感内容;档案出境用途证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四、监督检查要求
由国家档案局法规司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受理。申请人如对审批结果和服务工作有意见,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子邮箱:faguichu@saac.gov.cn
投诉信函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国家档案局法规司
电话:010-66182722
收到投诉后,法规司负责及时了解事项具体情况。投诉问题属实的,法规司应依法作出处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投诉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说明。
携带、运输、邮寄国家二级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行政许可申请书
单位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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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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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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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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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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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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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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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止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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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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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类型
(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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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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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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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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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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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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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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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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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申请书由档案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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