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行政审批服务规范
第一条为了提高国家档案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档案局行政审批窗口的审批活动。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行政审批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接受咨询、受理申请、审查办理的服务。
第四条在接受咨询中,窗口服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作出清晰明确答复,并做到“一次性告知”。对无需本单位办理或不具备条件办理事项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受理范围内符合条件对象应告知所需提交材料及材料出处和要求。
第五条在受理申请中,服务对象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窗口服务人员应及时接收,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场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对不能当场更正的申请事项,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在审查办理中,要严格落实授权制度,做到权责一致,审查办理准确、规范、及时。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批准文件或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出具完成后,及时通知服务对象,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并发放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请申请人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窗口人员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并告知服务对象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窗口服务人员工作中应言行礼仪得当、热情大方。接待服务、接听电话,要认真耐心、真诚服务。服务结束后,窗口服务人员应做好记录。未经上级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如服务期间因故离开窗口中断服务,必须摆放暂停服务牌。窗口服务人员须遵守法纪,廉洁自律,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维护服务对象权益。
第八条对于违反上述服务规范的情况,服务对象有权要求窗口服务人员改正,并可以约见其上级领导进行投诉。
第九条本规范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范自2015年6月29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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