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8002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四、受理机构
国家档案局馆室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档案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合法的档案保管单位。
涉及的档案应为国家所有档案,属向社会开放范围,档案复制件的赠送、交换、出卖行为不泄露国家秘密,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民隐私。
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做出同意批复。
八、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格式见附表
|
必要
|
申请单位介绍信
|
原件
|
A4纸
|
必要
|
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
原件
|
A4纸
|
必要
|
需赠送、交换、出卖的档案目录及复制件
|
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档案原件)
|
|
必要
|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 信函/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档案局馆室司综合档案馆处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邮编:100037
联系电话:010-55605226
2. 网络接收:
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
(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申请单位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国家档案局提交申请;由国家档案局馆室司综合档案馆馆处负责接收申请,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由馆室司综合馆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赠送、交换、出卖复制件的档案所有权、属性、价值、保密要求等无法直接判定的,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等重要问题且无法直接判定后续影响的,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审,提出初步审批建议,报司局领导审批;做出审批决定后,通知申请单位。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
十五、咨询途径
1. 信函/窗口咨询:
接收部门:国家档案局馆室司综合档案馆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邮编:100037
2. 电话咨询:010-55605226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由国家档案局法规司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申请人如对审批结果和服务工作有意见,可通过窗口、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
1.信函/窗口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档案局法规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邮政编码:100037
2.电话投诉:
联系电话:(010)55605242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国家档案局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010-55605226)或网络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8002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1. 国家档案局通过窗口、信函、网络接收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 馆室司综合档案馆处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当场告知或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理由。(3个工作日)
3. 馆室司综合档案馆处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赠送、交换、出卖复制件的档案所有权、属性、价值、保密要求等无法直接判定后续影响的,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等重要问题且无法直接,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商议提出审核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司负责人。(4个工作日,其中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
4. 馆室司负责人提出审批意见,报馆局领导审核;(7个工作日)
5. 馆局领导审核签发;(4个工作日)
6. 根据馆局领导审核意见出具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7.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交付书面决定。
(三)审查方式
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审批事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单位、受让者的资格,审核有关档案的性质和内容。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按程序逐级报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赠送、交换、出卖复制件的档案所有权、属性、价值、保密要求等无法直接判定的,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等重要问题且无法直接判定后续影响的,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审。
三、监督检查
由国家档案局法规司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受理。申请单位如对审批结果和服务工作有意见,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子邮箱:faguichu@saac.gov.cn
投诉信函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国家档案局法规司
电话:010-55605242
收到投诉后,法规司负责及时了解事项具体情况。确属审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审批负责人员失职的,法规司应依法作出处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投诉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说明。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
|
联系人
|
|
地 址
|
|
邮 编
|
|
联 系 方 式
|
|
档案名称
|
|
数 量
|
|
起 止 年 度
|
|
档 案 内 容
|
|
载体类型
(规格)
|
|
申请事由
说明
|
|
申请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受理意见
|
年 月 日
|
注:1. 本申请书由档案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